“伪装者”落网记——贵州独山对一起盗伐护路林木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3-02-17 12:02:56
来源:新华网

近日,贵州省独山县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10000 元,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潘某某自以为伪装得很好,可是在法律面前还不堪一击,不但被罚,还失去了自由,悔之晚矣。

护路林遭遇拦腰斩断

2022年1月21日,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段尹乐接到巡查人员报告:G210国道“慢坡”(地名)附近路段的护路林被人砍了。


(相关资料图)

护路林是国有财产,而且具有保护路基、美化环境等,这段路的林木都已经长到二十多米高,如果被人砍了,损失就大了。“树被砍成什么样了?现场人还在不在?是不是交建公司的在修树枝……”尹乐一边通过电话了解核实情况,一边赶往现场。

到现场一看,尹乐心里凉了。路两旁的护路林被拦腰斩断,只剩下几米的树桩,有些根本就活不了,更别说保护路基、美化环境等功能了。

他大概猜到是怎么回事了,但还是拿起手机与交建公司联系,确认交建公司近期并没有安排人在该路段修剪树枝。

“七、八公里的护路林都被人砍了,还做得神不知鬼不觉,这人肯定对周围环境很熟悉,应该就是附近村子里的人干的。”初步判断后,尹乐与同事们立即展开走访调查工作。走访中,当地村民反映,砍伐护路树的人使用了一部吊车,并提供了吊车驾驶员的具体信息。通过吊车驾驶员,尹乐和同事们很快就联系上了潘某某。但潘某某否认自己的盗伐行为,说自己只是在该路段修剪树枝。

问题的关键还是要看怎么定性。尹乐马上与都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取得了联系,申请现场勘察。执法人员勘察后认为:该路段护路林损害严重,远超行政处罚执行标准,应定性为刑事案件,建议向公安部门报案。

作案3月终难逃法网

案件转到独山县森林公安局,因公路管理段已经初步锁定作案人员,公安民警直接电话联系了潘某某。潘某某不再抱有侥幸心理,很快前往森林公安局自首。

“此案案发地点在公路沿线,过往行人和车辆众多,从砍伐数量和涉案路段里程判断,绝非一时一日可以完成作案。”刚接触案件时,办案民警也很疑惑。潘某某很快就解开了他心中的谜团。

据潘某某交代,2021年10月底,他购买护路员工服装和相关停车警示标志,又谎称自己承包了修剪行道树树枝工程,雇请附近村民干活,租用了吊车。3个多月里,断断续续到该路段盗伐护路林木。

“刚开始也怕人发现,所以我们就只是对护路林木的树枝进行修剪。干了一段时间后,我们发现根本没有人管,就放心大胆的砍树了。”潘某某说道,盗伐所得原木卖给位于该镇两家木业公司,共获利2.7万余元。

经专业评估,潘某某盗伐林木范围达8公里多,采伐护路林白杨树、梧桐树和刺槐树等原木390株,活立木蓄积共计149.75立方米,林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101830元,导致树木已死75株。

通过调查,办案民警还了解到,潘某某曾因多起诈骗案被判刑,这次潘某某又耍起了“小聪明”,将诈骗犯罪的手法用于盗伐林木。可惜潘某某的“小聪明”能迷惑行人和车辆,却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撕下了“伪装者”的画皮。

重在修复被毁林木

“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交待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的都没有多大争议。”案件移送到独山县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黎鳌钦承办此案。

但被盗伐的护路林木具有保护公路两侧的水源涵养、防止水土流失、对路面造成破坏以及净化环境、调节路面温度等多种生态功能,修复被毁林木是本案的重点。

经与都匀公路管理局沟通,鉴于潘某某的行为导致树木死亡75株,已经无法挽回,由潘某某补种75株护路树,并经有关部门完成验收,或由潘某某缴纳补植复绿费,由第三方代为补植复绿,以恢复生态。

2022年11月,独山县检察院以潘某某盗伐林木罪向荔波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荔波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表态将及时对盗伐护路树进行补种。(丁艳红 肖家云 吴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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